被許智峯提私人檢控 西灣河開槍警申司法覆核指私人檢控違憲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08/10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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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警員去年11月疑於西灣河開槍擊中1名青年,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早前向該警員提出私人檢控獲批,涉案警員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去年11.11全港大三罷期間,有警員疑於西灣河開槍擊中1名青年,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早前向該警員提出私人檢控獲批,涉案警員今(10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普通法》下的私人檢控違反《基本法》63條所列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控工作而不受干涉,以及許為了報復警隊才提出私人檢控等,警員要求推翻裁判官批出上述私人檢控傳票之決定等。

申請人為2019年11月11日於西灣河開槍的警員;答辯人許智峯、裁判官林子勤及律政司司長。

入稟狀中指,許於今年1月22日去信東區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要求向申請人發出私人檢控傳票,裁判官林子勤在經過單方面聆訊後,於今年6月9日決定就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罔顧他人安全情況下發射彈藥及處理槍械而方式相當可能傷害或危害他人安全3罪,批出私人檢控傳票。

申請人質疑,《基本法》63條列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控工作而不受干涉,反映律政司是唯一主管刑事檢控的部門,任何人均無權提出私人檢控,因此裁判官的上述決定應予以推翻。

另一方面,申請人又質疑許提出私人檢控的背後別有用心,意圖煽惑他人對香港警隊的仇恨。申請人所依賴的理據包括許多次在立法會上反對有關增加警隊資源的動議、許曾經因搶手機事件而被控,以及許於近來的社會運動中多次被捕等,從而透過今次私人檢控作出報復。

申請人續指,從錄影片段可見,去年11月11日案發時,申請人身處一個多於50人參與的非法集結或暴動,而他是當時唯一在場的警務人員,當他正在合法地拘捕及押送1名持有武器的非法集結參與者時,面對著即時的暴力威脅,被槍擊的事主正干犯或準備干犯暴力罪行,因此申請人當時是合法的行使警務人員的職務,但許向裁判官提交的資料中,刻意隱瞞上述情況。申請人又質疑,許並非案中事主,而許早前亦已表明不會傳召中槍的事主搶任控方證人。

上述事件均反映許提出今次私人檢控是別有用心,意圖透過私人檢控羞辱香港警隊及包括申請人在內的警務人員,以及阻嚇警員繼續合法地執行職務,而許作為老練的政客,明顯是利用今次私人檢控,作為他再次參選立法會選舉的宣傳。

另一方面,申請人又指本案所涉的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罪,其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超出《裁判官條例》賦予裁判官的裁決權力,而許亦無法證明有關指控「表面成立」。申請人因此要求推翻《普通法》下的私人檢控,以及裁判官批准有關檢控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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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